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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为妻子聘请律师,离婚后谁来偿还?深圳调查事务所
文章作者:admin 上传更新:2025-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进行了追认或者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本案中,虽然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支付李某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犯罪等过错行为产生债务,其应意识到自己很可能要承担主要的偿还责任,要积极与另一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来争取实现债务的合理分担。同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双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产生的原因、资金流向等,实现在协商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承担不合理的债务负担。